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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宗林、石玉与黄梅县国际育才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黄梅执字第00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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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宗林。申请执行人石玉。被执行人黄梅县国际育才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郑绿岗,该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宗林、石玉与被执行人黄梅县国际育才高级中学仲裁裁决一案,黄梅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的(2011)梅人劳裁字第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梅县国际育才高级中学在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执行人杨宗林、石玉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梅县国际育才高级中学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宗林、石玉于2013年年04月3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黄梅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1)梅人老裁字第6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邢卫刚审判员:梅新春审判员:张新华

书记员:蔡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