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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祥金与安阳市北关区兴安小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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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祥金,男,1950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兴安小学,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范祥金申请执安阳市北关区兴安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兴安小学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1181号、(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刘庆生

书记员:赵晓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