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永芳。被告:胡如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与被告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永芳撤回对胡如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陶国军
书记员:张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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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永芳。被告:胡如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与被告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永芳撤回对胡如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陶国军
书记员:张丽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