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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徐永芳与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齐民初字第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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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永芳。被告:胡如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与被告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永芳撤回对胡如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陶国军

书记员:张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