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宁。被告张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宁与被告张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宁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由原告叶宁承担。
审判员:刘宁
书记员:刘博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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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宁。被告张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宁与被告张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宁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由原告叶宁承担。
审判员:刘宁
书记员:刘博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