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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叶宁与张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景民一初字第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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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宁。被告张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宁与被告张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宁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由原告叶宁承担。

审判员:刘宁

书记员:刘博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