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3)景民一小额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6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妻子名下银行存款65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65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现已将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景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