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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结案裁定书(4)

(2013)景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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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文河,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吕占良,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高文河与被执行人吕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4800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8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景执字第199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宪超审判员:车俊保审判员:张学军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