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建国。被执行人徐虎超。
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星华审判员:张刚代审判员:张颖萌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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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建国。被执行人徐虎超。
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星华审判员:张刚代审判员:张颖萌
书记员:芦亚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