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学刚,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郑传起,男,35岁,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郑学刚与被执行人郑传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景民一小额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传起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学刚55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郑学刚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70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