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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安柏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2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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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安柏。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安柏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7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曹学军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0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