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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祖海申请执行文霞、李西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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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祖海。被执行人文霞。被执行人李西金。

张祖海与文霞、李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祖海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固红代理审判员:彭刚代理审判员:刘春琼

书记员:丁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