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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黎升与福建省圣火燃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光执行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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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黎升,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光泽县圣火燃化有限公司,所在地:光泽县鸾凤乡油溪村。法定代表人:林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王黎升申请执行光泽县圣火燃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光泽县圣火燃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正处于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拍卖程序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光泽县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光劳仲案(201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卫平审判员:黄国平审判员:杨小琴

书记员:刘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