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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陶海亮申请执行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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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陶海亮,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头永泰小区****。

申请执行人陶海亮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工资37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常波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