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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牛德江与杨润利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牙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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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德江,男,5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被执行人杨润利,男,41岁,汉族,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文军,男,41岁,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德宝,男,40岁,汉族,大雁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旗。被执行人王相宝,男,38岁,汉族,大雁矿物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

关于牛德江诉杨润利、文军、王德宝、王相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牛德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呼民终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军于2014年1月15日给付申请人牛德江劳务费115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牛德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终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立新审判员:孙广春审判员:田尚国

书记员:任宝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