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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立新与朱新平、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船民一初字第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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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立新,住吉林市。被告:朱新平,住吉林市。被告: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高常念,董事长。被告: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民政街** 法定代表人:王石和,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磊,吉林市船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新与被告朱新平、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立新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新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李健华

代理书记员:朱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