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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某甲与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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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杜某,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许莉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后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判长:殷瑞代理审判员:梁梦艺代理审判员:石娟

书记员:常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