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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张天民与张赖年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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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天民,男,汉族,1945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赖年,男,汉族,1975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承担1180元,其余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吴海鹏

书记员:尹亚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