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杰,男,78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长利,男,46岁,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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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杰,男,78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长利,男,46岁,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