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5

刘杰与刘长利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10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杰,男,78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长利,男,46岁,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