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无业。被告朱某甲。被告孙某。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被告马某。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系马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军键,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甲、孙某、朱某乙、朱某丙、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娟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62.5元,剩余9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赵冰
书记员:王春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