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2

田先树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张定行初字第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先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子斌,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法定代表人刘三阳,局长。

原告田先树不服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先树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先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先树承担。

审判长:丁治会人民陪审员:吴启彬人民陪审员:李勇

书记员:陈建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