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新平,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支文波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