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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化、吉林市昂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万佳盟木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非诉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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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被执行人:谭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昂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通信**** 法定代表人:谭化,总经理。

担保人:吉林市万佳盟木艺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住吉林市船营区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化、吉林市昂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万佳盟木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谅解,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马利军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