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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刘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执恢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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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裴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臣,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素萍,住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刘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吉经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吉经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肖洋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