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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钱某、俞某与孙某某、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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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某。原告俞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蒋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韩燕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