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原告俞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蒋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韩燕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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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原告俞某。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蒋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傅成祥
书记员:韩燕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