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4A-3。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被告郑明杰,男,汉族,43岁,系永春县明杰光明眼镜商行经营者,经,经营地: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明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玮珊审判员:张国民代理审判员:张东亚
书记员:方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