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338948)。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杨芳。被告:叶永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永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永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永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籽苏代理审判员:陈良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