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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吴冰雪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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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被告:吴冰雪,身份不明。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冰雪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