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被告:盛虎,身份不明。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虎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