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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王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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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被告:王艳,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