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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1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洋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87、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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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洋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仕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洋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被告已支付原告26000元人民币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洋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蓓人民陪审员:曾鲁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书记员:何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