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男,汉族,农民。2011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刑诉(20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抓捕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朱丽翠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