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晴、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于建伟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