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莪园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恒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区宿城开发**伟业路**。法定代表人:付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恒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收回被告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优优
代理书记员:余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