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李秀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建影,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韩连志,经理。被告王玉梅,农民。被告韩秀,农民。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昭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玉梅、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费2990元,合计716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曹志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于春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2061-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李秀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建影,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小令公庄村**街****。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韩连志,经理。被告王玉梅,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被告韩秀,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址同上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昭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玉梅、韩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费2990元,合计716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志华
书记员:于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