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飞亮。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前进药店。负责人占文禄。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文禄。被告深圳市爱心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业。
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受理的原告蒋飞亮与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前进药店、深圳市爱心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飞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蒋飞亮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冬萍
书记员:张智明(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