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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蒋飞亮与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前进药店、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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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飞亮。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前进药店。负责人占文禄。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文禄。被告深圳市爱心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业。

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受理的原告蒋飞亮与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前进药店、深圳市爱心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飞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蒋飞亮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冬萍

书记员:张智明(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