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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岱商初字第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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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延平审判员:田纪峰审判员:田玉娟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