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延平审判员:田纪峰审判员:田玉娟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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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天特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延平审判员:田纪峰审判员:田玉娟
书记员:陈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