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平。委托代理人:周君红、于凌云。被告:余根凤。被告:陈东凯。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涵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平诉被告余根凤、陈东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余根凤、陈东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东凯的户籍地虽在杭州市下城区,但其离开此地已有4年之久,并长期居住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512号3幢401室,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东凯的户籍地虽在杭州市下城区,但其于2008年底就已居住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512号3幢401室至今,临安市为被告陈东凯的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余根凤、陈东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芳
书记员:何虹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