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宋彬文,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庞淑霞,女,住柘城县。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宋静审判员:董晓审判员:孙彦峰
书记员:杨莹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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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宋彬文,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庞淑霞,女,住柘城县。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宋静审判员:董晓审判员:孙彦峰
书记员:杨莹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