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0)川执字第189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长春,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新,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隆凯,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

冻结被执行人赵长春、李新、赵锐、高隆凯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有价证券。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双全

书记员:韩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