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长春,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新,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隆凯,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
冻结被执行人赵长春、李新、赵锐、高隆凯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有价证券。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双全
书记员:韩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