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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徐四龙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杭下刑初字第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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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集资诈骗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四龙。2009年2月27日因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1年3月8日被从监狱解回。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洪文荣、杨筱雯。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四龙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四龙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四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理财部分事实应为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股积分部分事实应认定为传销;余姚分公司的账目与其无关。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徐四龙在实施联合购彩行为中客观上有一定的欺骗性,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四龙于2007年2月6日在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6号注册成立临安金利世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同年8月2日又通过抽逃出资的方式注册成立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同年10月12日,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在徐四龙的授意下成立,收取的款项由被告人徐四龙掌控。被告人徐四龙在公司成立后从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以团购福利彩票的名义,以及投资所需为幌子,以承诺付息的方法,向张洁云、林平、杜某甲等40余名被害人募集资金人民币90余万元,并将上述资金分别存入其本人的银行帐户和其妻子邹某的银行帐户内隐匿,予以非法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徐四龙账户钱款及车辆,经划扣、拍卖后对前案被害人进行退赃,剩余人民币29686.42元暂扣本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洁云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用户调查表、投资人权益凭证、收据及存取款凭条,证实其通过林平介绍先后交纳10000元成为金利世家的金卡用户;后共花费人民币78000元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得到过返利。2.被害人林平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用户调查表、投资人权益凭证、收据及存取款凭条,证实其共支付130000元给金利世家的徐四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听说金利世家将用户资金用于投资老年公寓。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用户调查表、股积分权益卡、委投协议书及收据,证实2007年4月其经程小平介绍在金利世家交纳4000元成为准金卡用户,其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法人代表是徐四龙。4.被害人严某的陈述、用户调查表、股积分权益卡、委投协议书及收据,证实2007年4月其经程小平介绍在建德认识徐四龙,听徐四龙说金利世家的股积分很好,其花了4000元购买2份;其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用户调查表、股积分权益卡及收据、委投协议书,证实2007年4月其经程小平、杜某甲介绍在建德认识徐四龙,听徐四龙说股积分收益很高,其花了2000元购买1份;其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法人代表是徐四龙。6.被害人吴某之的陈述、用户调查表、股积分权益卡、委投协议书及收据,证实其通过严某介绍在金利世家共交纳4000元成为准金卡用户,该4000元均打入徐四龙尾号为9776的账户中;其听说金利世家法人代表是徐四龙,该公司投资富阳老年公寓。7.被害人谈某的陈述、用户调查表、委投协议书及收据,证实2007年7月其经王寇英介绍认识徐四龙,交纳了2000元成为该公司银卡用户;其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法人代表是徐四龙。8.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用户调查表、申办某乙及收据、股积分权益卡、委托书,证实2007年12月其经钱莱珍认识徐四龙,听徐四龙说金利世家很好,收益很高,其花了10000元购买股积分,成为该公司金卡用户;后又为其两个儿子黄马灿、黄孟辉分别购买10000元股积分;其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法人代表是徐四龙。9.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用户调查表、申办某乙及收据、委托书、收条、授权证书,证实2007年12月其经钱老师认识徐四龙,听徐四龙说金利世家很好,收益很高,其花了10000元购买股积分,成为该公司金卡用户;后来其又为儿子张承宏购买10000元股积分,成为金卡用户;10.被害人戚某的陈述、用户调查表、申办某乙及收据、股积分权益卡,证实2007年5月其经李华妹介绍,交纳了2000元成为该金利世家公司银卡用户。1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申办某乙及收据、权益凭证、死亡证明、委托书,证实其为母亲马剑萍整理遗物时发现,其母亲生前花费8000元成为金利世家金卡用户,并且花费30000元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还为其父亲郑锡藩购买4000元股积分成为金利世家准金卡用户。1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用户调查表、委托团注通用收据、股积分权益卡、委托书,证实其在2008年1月份经程小平介绍认识徐四龙,徐四龙对其说金利世家的股积分很好,其支付10000元成为金卡用户,同月又付款2000元购买一份股积分;另外其妹宋玉妹以及其友黄必泉、许桂仙各支付了2000元,成为银卡用户;其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法人代表是徐四龙。13.被害人潘某的陈述、申办某乙及合约附件,证实其经吴羽妹、林平介绍加入金利世家,2008年2月4日其购买2份金利世家接力投资四号,该投资每份为10000元;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1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申办某乙及团注收据,证实其在2007年12月经黄某丙的介绍加入金利世家,其听说回报很高,月息有1分即拿出20000元,后来钱没有拿回来;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15.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申办某乙(投资合约)、团注收据及股积分卡,证实2008年3月其拿出6160元在金利世家投资;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徐四龙印鉴。16.被害人毛某的陈述、申办某乙及权益凭证,证实其在金利世家一共投资20000元;其听说钱是去造老年公寓的;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角章和徐四龙印鉴。17.被害人邬某的陈述、申办某乙及权益凭证,证实其在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共花费35000元购买理财产品;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角章和徐四龙印鉴。18.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股积分权益卡、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凭证,证实其在金利世家余姚办事处交纳6000元入会,后存入10000元,共计损失16000元;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角章和徐四龙印鉴。19.被害人褚某的陈述、股积分权益卡、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凭证,证实其花费3000元在金利世家入会,后又花费40000元购买理财产品;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角章和徐四龙印鉴。20.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卡,证实其在金利世家投入了4000元入会;投资合约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角章。2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卡、权益凭证,证实其在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花4000元购买了2份股积分,后又于2008年2月29日存入10000元,当场获得返利600元;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角章和徐四龙印鉴。2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卡、权益凭证,证实其出资6160元在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购买了股积分;后其又存入10000元,当场返利1200元;投资合约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2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卡、领款凭证、开卡某,证实其在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出资6160元购买股积分;其之所以投资是因为听说金利世家投资老年公寓,利润高,公司会上市;投资合约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2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收据、权益凭证,证实其委托儿子、儿媳在金利世家余姚分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存款10000元;投资合约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25.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权益凭证、委投团注方案通用收据,证实其在金利世家余姚分公司投资80000元,返利960元;另外其还交纳6160元投资股积分,为儿子徐峰花费6160元购买股积分;投资合约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26.被害人俞某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及权益凭证,证实其在金利世家余姚分公司共存入55000元;其还出资3040元购买股积分;投资合约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27.被害人殷某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收据及积分卡,证实其花费5000元购买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所谓的理财产品“六前六后”;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28.被害人钱某的陈述、申办某乙合约、收据及权益凭证,证实其在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存入了10000元,其还投资了800元换取一张2000元的银卡;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29.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申办某乙、收据及储某,证实其花费2000元在金利世家余姚分公司办理一张银卡;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30.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申办某乙、收据及储某,证实其到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花费3000元办理2张银卡。31.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申办某乙、收据及权益凭证、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证实2007年11月其从其父黄杏棠(已故)处拿了20000元以黄杏棠的名义存入金利世家,其拿到1200元现金;同年11月21日其以自己名义在金利世家购买10000元理财产品,当场返利600元;其以自己名义支付5000元购入股积分;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32.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申办某乙及权益凭证,证实其在金利世家存入10000元;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3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申办某乙、收据及权益凭证,证实2008年10月其由张根娣陪同花费2000元在金利世家办理一张储某;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34.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团注收据及股积分卡、申办某乙,证实其在金利世家余姚分公司支付10000元购买股积分;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35.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团注协议及收据,证实其因听说金利世家在富阳投资老年公寓项目,利息比银行高,经何某介绍在临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了44000元。36.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团注协议及收据、权益凭证、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其在临安金利世家花费8000元投资股积分;其得知再买2000元就可以开金卡存入100000元,于2008年1月30日将102000元汇入徐四龙的账号;其听说金利世家在投资股票、基金、高速公路、富阳老年公寓项目,金利世家上市后股积分买的多的股票就能买的多,老年公寓也可以优惠住。3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团注协议及收据、委托书、申办某乙、团注协议及权益凭证,证实其在杭州金利世家交纳30000元购买股积分;被害人李某乙先后在金利世家交纳20000元购买股积分和理财产品;申办某乙上有“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三角章、徐四龙印鉴。3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7、8月,被告人徐四龙要其帮忙筹集500万元资金用于注册成立杭州金利世家投资公司,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被抽走。39.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杭州金利世家投资公司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不认识徐四龙,其的身份证已遗失的情况。4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通过钱莱珍其与徐四龙认识,并合作开发富阳老年公寓项目,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分别成立两家企业,其给了徐四龙150万元作为投资杭州康乐世家灿烂夕阳实业有限公司,徐四龙当时承诺将有资金300-500万元打到老年公寓项目上;当时老年公寓立项审批有效期是两年,从2003年到2005年,后来因为资金发生困难项目停滞,他把这个情况也告诉徐四龙的,徐四龙一直没有兑现承诺。4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金利世家法人代表是徐四龙,主要负责人也是徐四龙,公司收取客户的投资款和用户入会费用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均在徐四龙手上;投资人要在金利世家理财必须成为金利世家的用户并交纳不同等级的费用,成为会员后可以投资资金,委托公司投资理财,还可以去介绍新用户;其听说公司在投资3D彩票、还在富阳建养老院;金利世家下城分公司和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42.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杭州金利世家法人代表是徐四龙,临安金利世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徐四龙,公司从客户里收来的钱都交给徐四龙;公司告诉客户投资的钱是运用彩票专家组投注彩票,但是其没有见过专家组;金利世家下城分公司和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43.证人卞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徐四龙、朱伟士、林平合伙投资办了杭州金利世家下城分公司,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下城分公司的钱都是交给徐四龙的,由徐四龙一个人拿去投资理财,具体情况只有徐四龙清楚,下城分公司是否有利润没算过,也没分配过收益;公司业务包括理财和股积分项目,这些都是徐四龙想出来的;金利世家下城分公司和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4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金利世家公司的业务包括股积分和投资理财,想要成为金利世家的会员必须要购买股积分,成为会员后可以再发展新用户,也可以投资理财;其没有见过专家组,徐四龙也讲不出投资哪条高速公路、旅游景点或者高新开发项目。45.证人王某甲、付某的证言,证实金利世家公司地址在杭州绿洲花园20幢403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徐四龙;客户向公司交纳不同数量的会费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然后交纳不等的投资款委托公司投资理财;款项都是由胡某甲交给公司;公司投资项目听说有高速公路和老年公寓。46.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金利世家只开展过黄页号簿广告代理业务的市场调研,没有开展过业务的情况。4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经钱莱珍介绍成为金利世家下城分公司会员,并投资理财,后其家人发现该公司有诈骗嫌疑遂向工商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报案;金利世家对外宣称是福利彩票专研机构,发展福利事业投资的一家公司,总部在北京,由中理会领导,理事长是人大代表,是胡锦涛的同学,由国家民政部、商务部等监管,投资方向是团注“信用彩”,高速公路等项目,上面还拨款1.8亿在富阳白龙潭建造一所一流的老年公寓,金利世家会员可享受进住老年公寓。4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余姚金利世家的被害人开某因为相信汤某的话而没有报案;他们的钱是通过汇款的方式汇入徐四龙在余姚开户的一张个人建设银行卡中。49.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是由其与徐四龙、陈某甲三人开办的,公司的会计是蒋某,出纳是金某,收到的钱和资金在扣除费用后都是由蒋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给了徐四龙,每10天汇一次。50.证人蒋某、金某的证言,证实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从客户收取的钱在收到后一个星期左右汇入徐四龙在建设银行的帐户。5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办过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632,2006年左右其将该卡交给其丈夫徐四龙使用。52.被告人徐四龙供述,其2007年8月从张某甲处借款注册成立了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用传销手段,以委托团购福利彩票和理财高回报名义经营公司,其公司是用发展客户的营业收入来补贴客户投资理财收益的,公司收取的用户入会费和投资理财资金都在其本人的银行帐户和其妻子邹某的银行帐户内;其与徐某合作富阳老年公寓项目,徐某承诺文件可以延续更名,但其没有去查询过,该老年公寓是其的一个计划,其公司没有资金能完成该项目,但其相信公司的资金有一天会达到预期的目标;公司没有彩票研究专家组,实际上就是其一个人在研究彩票,黄页号簿代理广告业务并未实际开展;其在建设银行尾号为0438的银行卡是其为了余姚分公司资金进出使用而在余姚开户的;其另外还在兰溪成立分公司,性质与余姚分公司一样,兰溪分公司的管理费和好处费还没有上交其就被抓的,当时设立分公司是按照合约约定分成的。53.合作协议书,证实2008年1月8日徐某和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徐四龙在杭州签订关于合伙投资开发富阳钧儒灿烂夕阳康乐山庄项目,合作期限为2008年元月至2058年元月,徐某要求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为后续开发设立的企业提供资金2000万元,在合作期限内由双方共同组建分别设立2个企业,杭州灿烂夕阳康乐山庄营销有限公司,由徐某为法人代表;杭州康乐世家灿烂夕阳有限公司由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徐四龙为法人代表的情况。54.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富阳市发展计划局文件、委托书、协议书,证实富阳市民政局于2003年6月16日批准北京路德华美科贸有限公司筹建社会福利机构,该公司又授权徐某办理俊儒灿烂夕阳康乐山庄筹建中的有关事项;2003年2月21日,北京华美路德科贸公司与勤丰村签订该项目开发协议;富阳市发展计划局对于该项目的建设工期要求是2003年9月开工,2004年12月竣工,富阳市民政局于2003年6月16日批复富阳俊儒灿烂夕阳康乐山庄项目选址高桥镇勤丰村,两年内未开工取消筹办资格。55.富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说明,证实富阳市发展和计划局(现更名为富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03年9月11日下文的《关于新建杭州富阳钧儒灿烂夕阳康乐山庄项目的批复》要求建设工期在2004年12月竣工;该项目启动后,一直未继续实施,已经停工多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若继续实施,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56.富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富阳国土局关于富阳市高桥镇勤丰村村民委员会杭州钧儒灿烂夕阳康乐院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的说明,证实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第14条规定“建设项目用的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富土预字(2003)1386号文件已于2005年8月21日失效,该项目若继续实施,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的预审手续。57.勤丰村村委会至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9月10日,勤丰村通知徐某尽快设法将资本到位,使建设工程进入复批程序。58.杭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证明,证实杭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授权其以该中心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富阳民政局和临安民政局与杭州市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市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没有任何合作投资项目。59.金利世家相关资料、法人营业执照、金利世家公司章程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杭州康乐世家灿烂夕阳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情况;金利世家的投资合约、展业规程、展业计划情况以及该公司办公用房的租赁情况。60.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徐四龙因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徐四龙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关于要求将罪犯徐四龙解回再审的请示及函、通知书及移交花名册、到案经过,证实徐四龙因还有涉嫌集资诈骗的余罪没有追究而将其从监狱解回再审。本案事实另有工商登记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及查询资料、协查通知、调取证据清单及情况说明、移送情况说明、发票及收据概括、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对于被告人徐四龙辩称余姚分公司的账目与其无关的意见,经查,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非企业法人,财务不独立;被告人徐四龙曾供述其在余姚办理的建设银行卡是用于余姚分公司资金进出使用;且证人孙某乙、蒋某、金某的证言均证实余姚分公司收到被害人交纳的钱款后会定期汇入被告人徐四龙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故被告人徐四龙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四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徐四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股积分事实部分,以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应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购买股积分是成为金利世家会员继而有权购买理财产品的先决条件,在购买股积分后被害人可以再发展新用户,也可以仅购买理财产品;临安金利世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杭州金利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徐四龙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均无法实现;被告人徐四龙向被害人募集的大量资金存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又从这些账户中大额提取现金,且无法对资金去向及用途做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非法隐匿资金,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故意。故被告人徐四龙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被告人徐四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理财部分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上述公司成立后除了进行犯罪活动并未正常经营,且被害人交纳的钱款都进入被告人徐四龙个人银行账户,故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四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判决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四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四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9686.42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毓华人民陪审员:王土根人民陪审员:陈国义

书记员: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