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雪,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宣威市。2011年11月22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雪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亚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人成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亚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雪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亚雪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