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1

临沂某某包装厂与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2011)临罗行初字第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临沂某某包装厂。被告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某某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临沂某某包装厂负担。

审判长:厉建鹏代理审判员:主父洪群代理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方艳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