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武。委托代理人孙康乐。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池健。委托代理人鲍君强。委托代理人陈辉。第三人台州市丰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彩芳审判员:朱平人民陪审员:陈维国
代书记员:金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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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武。委托代理人孙康乐。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池健。委托代理人鲍君强。委托代理人陈辉。第三人台州市丰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彩芳审判员:朱平人民陪审员:陈维国
代书记员:金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