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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张武与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2013)台临行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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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武。委托代理人孙康乐。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池健。委托代理人鲍君强。委托代理人陈辉。第三人台州市丰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彩芳审判员:朱平人民陪审员:陈维国

代书记员:金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