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应丽娟。被执行人徐斌。被执行人郑海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了被执行人徐斌妻子郑海玉名下的房屋并已分配2622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0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慧玲审判员:曹中设审判员:张文峰
代理书记员:朱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