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东。委托代理人李智良。被执行人朱美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美云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其所有的坐于仙居县福应街道中兴巷4-2号一间房屋已经查封,其在陈晶酉处的70万债权,陈晶酉提出了执行异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6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