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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王丽娟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1)台仙执民字第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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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周伟兴,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已有多件,除已被查封的厂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8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慧玲审判员:曹中设审判员:张文峰

代理书记员:朱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