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荷莲。被执行人冯喜,仙居县××信用社职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2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