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军练。被执行人王美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美华存款叁万零肆拾柒元壹角(目前共有四个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3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王相炎代理审判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