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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王炳科与李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乐民初字第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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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炳科,男,五十八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纪各庄村被告:李铁成,男,二十九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各庄村。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炳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庆伟

书记员::韩小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