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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少伟何永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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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永彬,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刘少伟,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少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何永彬于2011年1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标的额为8.9507万元。经我院执行工作,已执行到位案款43946.98元,该案款7780元由申请人何永彬领取,其余案款分别协助(2011)乐执字第2号和(2012)乐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提取。未执行案款44560.02元经我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2012)乐执字第10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乐执字第10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守国审判员:王英民审判员:闫文海

书记员:崔士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