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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峰与孙立功、杨孟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乐执字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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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锋,男,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孙立功,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追加被执行人周锡荣,女,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孙立功妻子。被执行人杨孟全,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执行(2011)乐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高锋与被执行人孙立功、杨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立功、杨孟全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追加第三人周锡荣为被执行人。该案执行标的额15802.7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孙立功案款15597元;执行被执行人周锡荣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855.2元(本金15802.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执行被执行人杨孟全案款885元。本案执行案款及利息总计20337.2元。申请人高锋已将申请执行案款及利息全部收悉,该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乐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守国审判员:和玉国审判员:闫文海

书记员:高文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